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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

内容编辑:利皖投资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60943 次浏览

内容摘要:

目前能评的新政策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执行,原有的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废止。

目前能评的新政策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执行,原有的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废止。任何省市的节能审查办法规定都不可能跳出这个框架。下面简单的罗列一下这个办法的几点变化。


1、能耗量审定和编制办法

1.1原有的规定200万度电耗以下、50万方天然气消耗以下、1000吨当量标煤以下——编制节能登记表。

  200~500万度电耗、50~100万方天然气消耗、1000~3000吨当量标煤——编制能评报告表。

  500万度电耗以上、100万方天然气消耗以上、3000吨当量标煤以上——编制能评报告书。

1.2现有规定1000吨当量标煤以下、500万度电耗以下、部分行业(目录未出)——编制能耗统计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余的所有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

 

2、节能审查部门

2.1原有规定基本按照项目在哪一级发改备案核准,能评就在哪一级发改部门审查的原则。

2.2现有规定5000吨当量标煤以上的项目,统一由所在的省级发改部门审查,1000~5000吨当量标煤的项目由地方发改部门审查

 

3、节能审查时间节点

3.1原有规定能评作为立项前置条件,项目立项前必须取得能评批复。

3.2现有规定取消能评作为前置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在最终报批可研的时候提供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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