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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内容编辑:利皖投资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59870 次浏览

内容摘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择优推荐具有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园上报各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根据工信部要求,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请各市经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联系人:岑利明、陈婧绮,联系电话:0571-87057797、8705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