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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具体操作细则

内容编辑:利皖投资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66664 次浏览

内容摘要:

适用范围:年新増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当量值)且新增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适用范围

年新増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当量值)且新增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申请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见附件1)、项目备案文件或项目登记信息表,以上材料各2份(含电子版)。

四、申请流程

项目单位可选择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扫描件并将材料原件邮寄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或将材料原件直接报送至窗口。

五、申请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送节能审查机关。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六、法定条件

按照《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有关规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2、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年新增能源消费量有疑义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超过节能承诺表年新增能源消费总量15%及以上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填报节能承诺表或编制节能报告。

3、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节能监察机关加强统计分析,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对节能承诺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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