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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能源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内容编辑:利皖投资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63287 次浏览

**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的信息,且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责任处室、单位应立即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省能源局名义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我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我局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局名义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省政府和省发改委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责任处室、单位以局名义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对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的信息,且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责任处室、单位应立即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省能源局名义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我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我局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局名义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省政府和省发改委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责任处室、单位以局名义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对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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