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和《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办法(暂行)》(皖经信科技函〔2019〕290号),按照安徽省经信厅工作要求,现开展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创新中心3年来建设和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成效,提升创新中心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评估对象:2017年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
(一)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内容按照《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办法(暂行)》规定。
(二)评估指标。由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运行情况两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13个二级指标,通过多方面收集信息、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算评估。
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三个阶段。
(一)初评。组织审阅创新中心评估材料,必要时听取创新中心有关情况介绍。
(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实地了解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三)综合评议。组织专家根据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三类(**≧9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三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事项:
(一)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创新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并对创新中心自评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请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按照评估内容,提交评估所需材料,经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于5月6日前报市经信局科技处,同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