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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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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0〕68号)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厅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严格审核。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信厅政法函〔2020〕68号文件要求组织申报。落实工作责任,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程序,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项目推荐上来。大运河沿线、老工业城市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三)按时上报。请于2020年5月22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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